【23條立法】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倡「公眾利益」可作抗辯 明確列入法例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2/27 18:18

最後更新: 2024/02/27 18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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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。(林宇翔攝)

港府按照《基本法》規定,就第23條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,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表示支持,建議政府認真考慮將「公眾利益」作為抗辯理由,明確列入《基本法》第 23 條的相關立法條文內,並期望制定法例時,條文涵義要清晰,例如:竊取國家秘密罪,甚麼是「國家秘密」要清楚列明,因一般市民對如何辨別哪些資料涉及國家安全,沒有具體認識,希望當局在制定相關條文草案後,繼續解說及進一步諮詢業界和公衆意見。

協會認為,《基本法》第 23 條的立法工作,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及自由之間,取得平衡,確保《基本法》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、新聞自由、市民正常生活與商業活動及權益,受到合法保障,令市民繼續享有香港已簽署的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及《經濟、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下的權利,確保「一國兩制」行穩致遠;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港人繼續享有《基本法》賦與的各項自由並不、也不應互相排斥,是香港得以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及繼續發展的基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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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區綽彥